2022江阴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江阴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参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
1。严禁从无锡市外来(回)或有时空与新冠肺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轨迹有交叉的人员,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拒绝配合相关控制措施。
二是严禁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绝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和日常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
三、严禁在家健康监护期间随意走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活动。
四、严禁故意隐瞒旅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绝配合工作人员调查。
五、严禁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拒绝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对、乘车码、卫生码、门铃码检查等防疫措施。
6.严禁企业、集贸市场、宾馆等主体不严格落实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物品管理、环境管理等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帮助他人规避政府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严禁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书、通行证、健康码、旅行码等证件。
八、严禁政府各类营业场所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活动。
九。严禁以打卡、故意规避、故意隐瞒、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拒绝配合和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
十、严禁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十一、严禁拒绝执行其他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和通告。
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均可拨打110举报。特此通知。
江阴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