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消防队救援不及时,进行水域救援时,必须着消防员

聚客2022-05-27  48

因无水源导致消防救援时间延长,谁该担责?

小区突发火灾,但由于消防整改,消防设施无法使用,消防人员无法及时灭火,导致业主财产损失增加。如何分配责任?

基本情况

2019年8月,南山区某音乐楼进行消防改造。2019年9月29日零时许,某音乐大厦某馆16C发生火灾(以下简称涉事火灾)。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发现着火大楼的消防管道内没有水源,于是求助于某音乐大厦路边的公共消防管道接通水源后,才将火扑灭。

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某音乐大厦16C馆住户长时间运行的除甲醛空气体净化器故障所致。事故发生后,火灾受损展馆17号住户的两原告与16C住户达成和解,16C住户赔偿两原告部分损失。

两原告认为燃烧的楼房内无消防水源,导致其损失扩大,故起诉要求小区消防改造的施工单位莫富公司、监理单位龙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莫丰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01248元。

被告福富公司和龙某公司共同辩称,涉案火灾并非其引起,两原告的损失尚未评估,故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福富公司和龙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冯某公司辩称,涉案火灾并非其引起,且该小区处于消防管道改造期。某丰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管道没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在涉案小区采用“停水”方式进行施工,于2019年9月28日排放空消防水源。某公司知道某公司使用“断水”进行施工,要求某公司在每层楼增加干粉灭火器。

法院听证会

南山法院认为,《民法》第1165条第1款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表述。《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将损害作为承担的必要要件之一,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更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虽然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

南山法院认为,《民法》第1165条第1款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中增加了“造成损害”的表述。《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将损害作为承担的必要要件之一,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必须造成损害的要求,更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虽然涉案火灾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

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被告某公司明知某公司断水施工,仅要求某公司每层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显然不足以保证消防安全。在预见到停水施工期间发生火灾必然导致救援时间延长的情况下,被告对某公司的施工方法未提出异议,也未依法将及时切断消防水源的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救援时间的延长存在过错。

被告富公司作为专业消防施工单位,在消防整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水源。可以预见,当涉事小区火灾报警系统瘫痪时,使用干粉灭火器将不足以扑灭火源。但对于延长消防救援时间存在过错,因为其认为上述结果是可以避免的。

被告龙某公司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应独立判断某公司的施工方案是否存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施工方案提出了整改,对延长消防救援时间也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故意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原因如下:

从字面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文所说的“共同”一词并不局限于意思联络,也不局限于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过失的侵权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考虑这些侵权行为,将共同过失限于共同故意,会给受害人带来过重的举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违法行为:被告莫富公司对其采取停水方式施工存在过错;没有消防水源,导致消防救援延误,两原告损失扩大。

三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损失扩大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三被告构成侵权。各被告对涉案消防救援时间的延长存在共同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提出的相关损失,本院认定为267532.57元。

关于因消防水源不足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比例,综合考虑三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因消防水源不足造成的救援时间延长,本院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两原告所受损失的30%,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80259.77元。

综上,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三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80259.77元;二。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丰公司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

近年来,我国消防安全事故频发,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消防供水设施的完好。住宅小区停水可能影响消防救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通知消防救援组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并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本案中,消防改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存在侥幸心理,未尽到法定义务,导致消防救援时间延长,两原告损失扩大。

消防安全不是小事。相关责任主体只有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用实际行动筑起“防火墙”,才能防止“未燃”。

原标题:“水源不足导致消防救援时间延长,谁该负责”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田玉庄通讯员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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