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防疫规定

临沂市防疫规定,第1张

临沂市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明白纸

临沂市《关于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认识文件》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居民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说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或者拒不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二、疫情防控后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打卡或其他方法,拒绝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指使或者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的。

三、拒绝配合疾控、公安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居民、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劝阻无效。

4.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撕毁针对医务人员的防护装备,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5.疫情相关风险地区人员不按规定主动到社区、单位报告行程,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史。

6.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旅行码或者其他手段隐瞒旅行、活动轨迹,骗取相关人员信任进行旅行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使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健康码为黄色码、红色码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居家健康监测或集中隔离观察,健康码弹出提示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或居家健康监测。

八、出院或集中隔离结束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健康监护和管理,劝阻无效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期满前拒绝隔离或者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场所(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所、商品展销及售后服务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护理院、监管场所等。)

十、疫情防控期间,举办红白喜事、庙会宴请、大型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展览促销等集会活动,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举办的。

十一、封闭控制区和管制区的居民拒绝配合封闭控制管理,擅自外出和聚集的;居民违规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经营培训班、棋牌室、KTV、网吧、电影院等场所。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共场所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帮助传播,甚至散布恶意谣言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亚密接触者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非法销售解热、镇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器械、医疗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14.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者其他关系国计民生商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其他阻碍疫情防控人员执行公务,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总部)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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