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牡丹籽油2022-09-13  22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参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阻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1.拒绝执行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通告,违反政府规定,擅自进出封闭控制区、控制区或者在控制区内聚集,擅自离开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聚集的。

2.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二级密切接触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加聚集活动,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其传播危险的。

三、按政府要求应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绝进行核酸检测的;扰乱核酸检测秩序,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医疗防疫财产和设施的。

4.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强行闯入防疫检查场所、隔离区、警戒区的;阻碍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运输车辆通行的。

五、根据政府要求,应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预防控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比赛等聚集活动的。

6.拒绝执行戴口罩、测体温、查卫生码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在公路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娱乐场所等。,扰乱防疫秩序。

7.编造与传染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虚假身份实施诈骗的。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品,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假冒伪劣预防防护用品的。

10.伪造、变造、篡改或者谎报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数据,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传播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

十二、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废弃物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的。

预防和控制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蔓延,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凡有上述情形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情况,均可拨打公安机关110举报。

特此通知。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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