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简章2021

身在异乡为异客2022-09-13  11

2022年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本科生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京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国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全国重点大学。学校于1953年由新中国军事科学技术最高学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创办。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东华理工学院的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2000年,批准成立研究生院;2017年,学校入选“双一流”建设高校,“兵器科学与技术”入选“双一流”建设学科;2018年,王泽山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同年,学校成为国家工信部、教育部和江苏省共建的高校。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载物、博闻强记”的办学理念,秉承“立德树人、求新求变”的校训,弘扬“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社会进步为己任,为党育才、为国铸利器,以陆海为重/[/]

地点:南京校区(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和江阴校区(江苏省江阴市复兴路8号)。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高考、保送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根据今年教育部下发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招生考试相关文件,我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本科招生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重大招生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编制区域和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告学生所在地省级招办;

(六)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的复查工作;

(八)完成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合理制定各省、各专业招生计划,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和分省、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我校将预留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三条备案时,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备案结果进行备案(包括各省招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我校承认省级招生办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

第十四条对所有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省份招生改革的建议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录取计划。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零”的录取规则,即在1:1的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在实施高考改革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专业(类别)必须符合我校选修科目的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志愿依次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我校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会征集志愿。如招录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生源质量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保送生、高校特殊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班、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特殊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具体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各省(区、市)和我校制定的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区、市)的艺术统考专业成绩,按所在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录取。

第十九条除已被南京校区录取的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外,如保送生、艺术班、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办学等,符合条件的新生每年春季学期均可在南京校区申请专业调剂。江阴校区(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符合条件的新生,每年春季学期均可在江阴校区申请专业调剂。

第二十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和我校根据需要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学生将按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我校为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恪守“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确保每一名新生都能顺利入学注册。

第二十四条我院本科招生网站:http://zsb.njust.edu.cn/,电话:400-110-2882,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监督员电话:025-84315558。

附则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如对各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有任何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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