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科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京师范大学,是江苏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中文简称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或南京师范大学,英文简称南京师范大学,英文简称NNU或南京师范大学。法定地址是南京市栖霞区文远路1号。目前有仙林(栖霞区文远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三个校区。
是国家“双一流”大学,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国家“211工程”下的综合性大学,教育部和江苏省共建的大学。
第三条学校对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人员,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有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中的有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学习贯彻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审核本科招生章程、各类专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计划,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批准;监督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协调处理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招生工作汇报和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意见。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各类专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方案,提交招生委员会审议;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我校近几年生源计划的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各省生源招生计划。报上级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的情况。如需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由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和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二条考生需通过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资格审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所在省(市)的招生专业要求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对于报考本校普通专业的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安排专业。各专业的志愿没有年级差异。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实行“在1:1的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定。
对江苏省内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从高到低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最高分、第一志愿单科最高分、第二志愿单科最高分的顺序择优录取。最后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处理。
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江苏省外考生,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最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然后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处理。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学校安排考生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报考学校外语专业的考生,必须是高考语言为英语,热爱外语专业,英语基础扎实。如果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英语口语考试,考生必须参加并通过考试。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报考学校体育专业,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并通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专业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学生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高级考生,从最高到最低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安排专业。高考专业分数线相同的,采用高考文化。
第十六条对同时报考不同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所报专业考试科目相同的,录取时采取“分数明确”的原则,即录取时统一划定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其所报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果所报专业考试科目不同,录取时采取“专业清”的原则,即先处理专业一的考生,如果专业一生源不足,再考虑专业二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对于艺术类专业、高校专项计划(卫福生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生等特殊类型招生事项,学校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年度学校相关招生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大类招生。被大类录取的学生,无论专业如何,都会根据学校的专业分流方案和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和兴趣,参与专业分流,进入大类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学费和住宿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等执行。)和苏嘉飞[2002]369号)。学费为工科5800元/年,理科5500元/年,文科5200元/年,艺术6800元/年,体育5300元/年,其中部分省级优势学科相关专业上浮10%。中英合作办学国内26400元/年,国外学费按国外大学收费执行。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500元,住宿由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试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为本,形成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学费减免、学费补偿、绿色通道等多元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构建发展型资助体系,将“扶危济困”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形成物质帮扶、道德浸润、能力发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教育长效机制,帮助大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二条学校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远路1号(邮编210023);
联系电话:025-83720759;
招生监督电话:025-85891511;
招生网站:http://bkzs.njnu.edu.cn;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中的南师大招生(nsdzsb)。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各种媒体摘录刊登的章程如有误解,以我校刊登的完整招生文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