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重庆市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第1张

重庆拆迁须双征求同意补偿协议签约户数不低于80%

11月2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公平合理等原则。:

围绕旧城改造与征收工作,设置了“双重征求意见”程序——旧城改造与征收程序,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专有面积占2/3以上、户数占2/3以上的房屋所有人同意方可启动;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事先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户数达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否则终止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项目和范围确定后,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协商期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通过投票或者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条例还明确,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是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的补偿;

第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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