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在4公里区域(含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征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一、征集范围:
1号、4号、11-13号、17号、14-18号、18号(11号楼)、29-30号、29号、31-47号、61-78号、81-92号、119-124号、176号、178-179号、1999年。学府大道1号、3号、5号、7号;本项目对规划范围内的四季街4、67、113、117、119、121、123、125、127、129-139、142、142、231-233号(以上门牌号均含附号)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二。签署条款:
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10月28日(9月19日至9月21日中秋节、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假期除外)。
三。征收补偿原则
(1)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原则。
(二)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4)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5)遵循对应选择、结算产权交易差价的原则。
(六)非住宅遵循货币补偿原则。
四。房屋征收合同期限
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一。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并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实施相应安置,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3)征收补偿按独立产权确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人,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原则上有多个共有人的,按一个产权人计算。
(四)被征收单位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被征收单位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权属档案)和资产处置意见予以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低于或者等于15%的,按照15%的分摊系数计算补偿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高于15%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六)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用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超出部分公摊面积相应由被征收的业主单位承担购房费用;按实际建筑面积的15%以内。
(七)征收范围内,以产权人为单位,经核实,家庭实际居住且在别处无房,按上述第(五)条补充后,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由征收部门按建筑面积3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住房安置;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征收部门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住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证属实后,依法予以追缴。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九)未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房屋或者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住宅房屋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和位置与市场监管和税务登记证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并能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按规定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按照《四公里区域(含城中村)直管公房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征收直管公房。
不及物动词征收范围房屋预评估价格表被征收房屋价格根据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和融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恒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预评估单价确定(详见附件1)。
七。产权交易房屋及结算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详见附表2),其中“郭蕊江南御府”为期房,过渡期暂定两年(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
八。相关代收费用标准及相关代收费用表(详见附件3)
九。限时签约奖励标准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使用原产权证作为居住或经营用房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原产权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签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原产权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签奖励;原产权证用于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按原产权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限签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