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促进就业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女职工假期劳动成本分担机制”的规定,现将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内容
《实施方案》印发后(即2022年2月10日以后,含2月10日),女职工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的,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生育两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下同),第三个子女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之日起。按参保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程序
产假期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提交人员花名册等必要材料,可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办理;也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建立线下联合审核机制。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并发放补贴;卫生部门负责检查生育情况;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的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审核并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快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大数据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与联合事务相关的数据传递工作。卫生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大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需数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补贴提供支持。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同一时期内,符合就业困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或者同时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的女职工,按照工龄原则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工作要求
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落实女职工假期劳动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在组织领导、工作进度、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周密安排,确保政策尽快落实。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疗保障局和省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