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分阶段实施贫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贵人社发[2022]2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障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分阶段实施特困行业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6号)精神, 为做好我区特困行业企业救助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就分阶段实施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适用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部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雇工的单位在上述五个行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办法缓缴。对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除上述五个行业外,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实施期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延期缴纳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以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延期付款。已缴纳2022年4月到期费用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可延长一个月,也可在4月申请退还费用。延期付款期间,滞纳金将被免除。
三。处理过程
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按申请办理。缓缴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初创企业可从投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从变更当月起可以申请缓缴,缓缴缴费包含申报当月的缴费。
四。资格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方便、快捷和不增加企业业务负担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在投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准。现有信息不能满足行业分类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其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补充付款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缴纳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缴纳到位。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缴纳。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预缴缓征费,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对于尚未提前支付的剩余缓缴月份,缓缴政策仍然适用。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延期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治疗
缓缴期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当先为被缓缴的企业职工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定岗位回报政策、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补贴等相关待遇。工伤保险费缓缴不影响企业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贫困行业企业的救助工作,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经办机构、每一个代理人,及时落实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的分阶段实施。要精心组织,简化工作流程,畅通办理渠道,大力推广“上线”等面对面服务方式,为提出申请的贫困行业企业提供顺畅、便捷、优质的办理服务。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由自治区社保中心按月向广西税务局统一传输延期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延期险种及期限、延期期限、延期金额、人数等信息。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度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执行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联系信息: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庞博(0771-5870598)
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局(0771-5562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3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