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树叶画2022-09-12  22

安新县疫情防控进出规定

目前,新冠肺炎境外疫情持续高发,境内疫情呈现多发、局部暴发的态势。我县周边疫情严峻复杂,疫情输入风险加大,防疫压力巨大。为迅速有效防止疫情输入,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阻断奥米克隆菌株的输入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肺炎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一是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减少不必要的出行,不出县、不出新区、不出省,不去中高风险、近期有阳性病例的地区。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应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报告,并做好个人防护。

二。中高风险区及其县(市、区)。发生阳性感染的县(市、区)的人严格限制外出旅游,不准回我县。已返回我县者,应严格执行隔离控制措施

三。中高风险地区的其他县(市、区)和阳性病例所在的市,非必要不回我县。确需回我县的,应在48小时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境后实施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隔离。在家健康监测期间,除非必要,不要外出,不要参加任何聚会活动。

四。所有回我县的县外人员严格执行戴口罩、测体温、扫码、登记人员信息措施,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提前三天到所在单位、村(社区)报到。其中,需要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的,就地对接当地乡镇(社工办),“点对点”接收后实施相应控制措施。

五、外地已回到我县的人员不要离开居住地或工作单位(驻地),不要参加聚会活动。如确需外出,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各项防疫工作。

六、宾馆、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农贸市场、超市等人员聚集场所要按照规定加强排查管控。发现风险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社工办)报告,并配合落实控制措施。

七、各村(社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回我县人员进行报告、宣传、检查登记、检查筛查,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对本行业、本单位外出人员进行检查登记,48小时内查验核酸检测证明,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督促其进行核酸检测。

八、严格控制各类人群聚集活动。疫情期间,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各类组织不举行大型会议、培训、演出、商场促销、庙会等人员聚集活动。如果他们可以参加在线活动,尽量让他们在线。确需举办的,须提前14天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社工办)申请备案。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倡导缓红事、简白事,不办酒席、不聚会、不聚餐,积极劝说、督促家人减少聚餐和走亲访友。

九、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网络和社会上不科学、不文明的言论,不传播来源不明的疫情信息,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动态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

十、严惩与疫病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凡有下列妨碍防疫工作秩序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1.境外和国内高危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不报告、隐瞒或谎报病情、居留史、接触史、行踪等信息;不配合随访、检疫(核酸)调查、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的;

2.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拒绝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场所码扫描查验、身份证核验、车辆检查、封闭管控、一米线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3.按照政府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绝配合核酸检测或者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4.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已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亚密切接触者、重点人员等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拒绝配合其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管理和预防措施的;

5.按照政府要求,应当停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预防控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比赛、培训等聚集活动的;

6.擅自出入、冲入封闭的控制区、管制区、防疫牌,或者在封闭的控制区、管制区、防疫牌内闹事的;冲进党政机关、教育医疗机构等部门;维护城市运行交通秩序,阻碍防疫、控制物资运输,隔离过境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紧急救援车辆;

7.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医疗防疫财物和设施的;

8.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产、销售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假防疫材料和医疗器械;

9.以疫情防控为名,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虚假身份的;

10.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谣言,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社会危害的;

11.非法传播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12.其他妨碍和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通知由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后另行通知。

安新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59772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