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南京租赁住房和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信息登记或经营信息报备。由多方共同建设和经营的项目,由合资公司申请。
2.依法纳税。租赁房屋企业应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自持房屋应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不存在违规出租贷款、违规经营行为,不在行业“黑名单”、经营行为异常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4.不存在“高收入低租金,长收入短支付”的经营模式。
5.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包括“房屋租赁”。2020年1月1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可包括“房屋租赁”、“房屋租赁”、“不动产租赁”。
申请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或房屋已纳入南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租赁平台”)管理。
2.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已取得房屋建筑施工许可证,书面承诺2021年6月30日前竣工,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备案;改建房屋由改建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并已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发布租赁信息。
3.房子的最大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申请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政府租赁平台查询,申请截止前,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及服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2.住房租赁使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过政府租赁平台网上签约备案。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
3.装修后成套房屋出租租金位于江北新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的不高于6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的不高于4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累计总租金不高于5000。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共有空间及配套服务的集中改建房屋单间租金不超过2300元/月。
4.经营房屋合法合规,最大户型不超过144平米,规模超过3万平米或1000套(间)。
租赁住房项目主要来源于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市规划资源局确定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计划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租赁住房建设改造项目(含购买毛坯房用于装修作为租赁住房)等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完全自持租赁土地的项目。
住房租赁企业培育项目来源于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房产部门注册或上报开业信息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