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什么情况会收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一)出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租赁房屋的居住用途;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屋居住的;
(四)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五)获得其他形式的政策性住房保障;
(六)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改正的;
(七)根据租赁合同应当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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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分配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供应是多渠道、轮候制、就近安置。轮候名单按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顺序确定,优先考虑符合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家庭,以及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家庭。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办报告。经重新审核,确认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撤销原审批决定。选房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选房号不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