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规范收费、违规“租房贷”、部分企业开展高风险经营活动等问题,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共南京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财产权利。
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在一系列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措施引导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在解决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市场培育发展的同时,一些经营主体还不够成熟,商业模式难以为继。一些“托管型”住房租赁公司相继出现,这些公司不规范使用“租房贷”,通过“AG低出、长收益短支付”的业务模式设立资金池,引起广泛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在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展的同时,加大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力度,通过加强源头治理,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通知》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从机构登记开业、房源发布、网上签约备案、服务收费、住房保障、租金代收代缴、行业自律、部门联合监管等八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中关于房源发布有哪些创新亮点?
在房源发布方面,一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允许未经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开通经营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或者严重违法违规名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二是通过运营店铺、网站、app等渠道发布出租房屋信息时,应当包含房屋验证码;
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房屋验证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房屋核验信息。,并核实已发放房屋的权属。
《通知》对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有哪些监管措施?
至于“AG付低租”(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高于承租人租金)和“长短期支付”(收取承租人租金的周期长于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的周期)的高风险经营模式,由于缺乏量化指标,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监管盲区。《通知》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租金支付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租赁机构进行“强监管”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保证金以及使用“租金贷”取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并缴纳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保证金;承租人在三个月内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的,由承租人决定租金和保证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进行管理。
《通知》中对拒不服从租金监管的机构有哪些监管措施?
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产部门、网信部门将暂停其在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并采取惩戒措施。
《通知》如何构建住房租赁市场联合监管机制?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责。,通过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和处罚,建立了住房租赁市场联合监管机制。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落实辖区主体责任,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从建立数据库和监管平台、房源核验、网上签约备案、主体信用管理、租金监管五个方面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房产(住建部门:实行网签备案、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三项制度,做好辖区住房租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过快的住房租赁公司等相关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予以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房地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查处价格违法、无照经营、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五种违法行为;配合房产部门建立工商登记、高风险经营主体负责人信息通报制度,落实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惩戒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管理部:指导商业银行开展住房租赁金融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查处其监管的商业银行违规“租金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租房贷”。
公安部门: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引导相关主体落实治安主体责任,开展治安检查;依法查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网信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地方网信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房产等部门依法处理违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