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保支付问题规定如下。
付款中断3个月内:
《通知》明确,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参保职工,可在转移接续前、 3个月内(含)按转移地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
停止支付超过3个月: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原则上由不超过6个月减少到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