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告》正式生效。
根据规定,下列行为免予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免除处罚:
(一)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但驾驶人能够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驾驶人能够出示电子行驶证证明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一致的;
(3)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驾驶人能出示电子交强险标志或保险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保险单等四种凭证中的一种;或者警方经执法PDA和信息系统核查确认机动车已投保强制保险的;
(四)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驾驶人可以出示电子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经执法PDA和信息系统核实,警方确认该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外国驾驶人驾驶外国货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货车禁行标志,经交通巡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二)货车喷放的机动车号牌不清晰的;
(三)货车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的,当场改正;
(四)货车轮胎破损或磨损严重,胎冠和胎面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要求,轮胎尺寸型号不符合标准要求等。,并当场更正;
(五)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内悬挂或者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
(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并当场改正的;
(八)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九)驾驶机动车左转时,未在路口中心左侧转弯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线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急救箱、故障车辆警示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机动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转移登记的;
(十三)机动车所有人已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机动车档案转出注册地车管所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移的;
(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速度的;
(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的;
(十六)在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
(十七)盲人上路,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十八)没有人行道的,行人不在距离道路边缘1.5米以内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