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流程
一、处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南京市生育保险,且已足额连续缴费满10个月。生育后可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处理过程
1、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非多胞胎)、计划生育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治疗的,其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系统分批结算支付。
计划生育津贴在计划生育手术后第3个月发放,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在产后第5个月发放。
2.其他人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零星报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完毕。(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人可以领取一次性营养补贴)
三。处理点
1.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计算(基础值为128天)。
被保险人生产方式为剖宫产或助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2.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计算。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3、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非多胞胎)的,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分娩,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4.被保险人可在休产假后一年内申请支付生育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四。处理表单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表(异地生育)
五、申请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人流提供的病历和病假条)。
六。搬运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