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分娩津贴发放流程一览
一、处理条件
参保女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生产、分娩后,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可按规定发放。
二。处理过程
1、生育一胎、二胎、三胎(非多胎)、计划生育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治疗的,其津贴由系统分批结算支付。
计划生育津贴在计划生育手术后第3个月发放,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在产后第5个月发放。
2.其他人员生育津贴按规定零星报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发放完毕。
三。处理点
1.生育津贴按产假天数计算(基础值为128天)。
被保险人生产方式为剖宫产或助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3.生育一胎或二胎(非多胎)的,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4.被保险人可在休产假后一年内申请支付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处理表单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待遇申报表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请表(异地生育)
五、申请材料
1.结婚证原件。
2.生育四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
3.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人流提供的病历和病假条)。
六。搬运地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