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

天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第1张

2021年春节天津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无视“禁燃令”的,将处以以下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处罚。

2.在本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接婚庆服务的宾馆、酒店经营者,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提前告知在其宾馆、酒店举办婚礼的公民,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劝阻在市容环卫门前三包区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饭店经营者未尽到此项义务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酒店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3.从事婚庆、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受到行政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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