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江苏省关于本科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校是江苏省公办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独立设置,以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为重点,为残疾人事业培养专门人才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胡润大道401号。
第三条学校对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人员,颁发《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指导学校招生办公室开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实行上级部门、内部部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毕业生就业情况、考生对本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并考虑历年招生计划的连续性,综合考虑确定各省、各专业的学校招生计划。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正式公布为准,也可以登录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由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部门和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九条考生需通过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资格审查,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要求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类统一考试。
第十条我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根据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批次自愿依次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一条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关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国家加分政策。
第十二条对在本校报名普通专业的考生(不含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档案成绩择优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学校实行“在1:1的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定。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普通专业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分、外语单科最低分,择优安排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三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是高考语言英语,热爱外语专业,英语基础扎实。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
第十四条报考我校体育专业,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并通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专业成绩达到省内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先进考生,从成绩最高到最低择优录取。如果分数相同,则视为体育课。
第十五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的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并通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专业成绩达到省内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在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投档考生,按其投档分数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投档分数相同,则按照其专业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择,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异。
在采取传统志愿填报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美术(师范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服饰设计且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填报考生,按其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其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对报考音乐学(师范类)和音乐治疗学的高级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按照艺术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检。复审不合格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为:文科专业5200元/学年,理科专业5500元/学年,工科专业5800元/学年,医学专业6800元/学年,艺术专业6800元/学年,体育专业5300元/学年,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学费基础上2000元/学年。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按照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宿舍标准不同,分为每学年800元至1500元(苏加费[2002]369号),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和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多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每一位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不断整合资源,完善资助政策,通过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体系,实行发展性资助,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方面的发展需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地址:南京市栖霞区神农路1号(邮编210038);
电话:025-89668222(及传真)89668111。
网站:http://bkzs.njts.edu.cn/
电子邮件地址:zjb@njts.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9668015
注册电子邮件:jiwei@njts.edu.cn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节选刊登的章程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