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洞头进一步加强海上船员、接驳船只、渔港码头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继续做好海上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海上船员、接驳和渔港规范化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洋船员自愿声明。
所有外来船舶在洞头海域停泊时,应主动向海事或渔政部门报告,主动报告船舶的航行轨迹、船员信息和上岸情况。如果机组在中高风险地区有降落轨迹,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或温州防疫代码异常,应尽快报告。在洞头海域靠泊时,不一定要上岸。确需上岸的,应提前向海事或渔政部门报告。
二。驳船连接仅提前报告。
凡在辖区内从事接驳业务的船舶和船员,应主动到当地街道(乡镇)或村社区登记,并签订承诺书。接到接驳业务时,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街道(乡镇)报告,经海事部门和当地街道批准后方可接驳上岸。
三。加强渔港码头管理。
各类船舶进出渔港码头应事先向管理单位申报,停靠的船舶应积极配合海事、渔政、街道(乡镇)等部门的管理。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进出渔港码头船舶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执法部门加强了对游船、渔船和三无船的巡逻管理,强化联合执法,禁止相关船只违规擅自接人上岸。
四。加强宣传和监督。
做好海上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从海上输入,需要全体国民的参与和配合。不配合、不服从海上管理的,以及提供连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疫情风险查处,对海上防疫工作不落实的责任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欢迎市民朋友参与监督,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街道(乡镇)或区防控办举报。
温州市洞头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