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城市供热退出和应急接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加强供热管理,保障城市供热正常运行,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大连市供热消费管理规定》和《辽宁省供热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发布了《大连市城市供热退出和应急接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
1.电子邮件:dl_gysy@163.com
2.联系人及电话:何玉斌0411-81988857
3.传真:0411-81988858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
附:《大连市供热退出和应急接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档
大连市城市供热退出和应急接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城市供热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享受政府支持政策。为保护热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城市供热正常运行,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大连市供热条例》和《辽宁省供热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市场退出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四条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审查时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的;
2、合并、出售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的;
3.因为法规和政策调整,采暖期开始60日前,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4.拒不遵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擅自接受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供热负荷,拒不改正的;
5.供热期无故中断,提前48小时停止供热;
6.无法保证区域内供热达标、安全稳定,室温长期不达标(非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的除外),维护服务不及时或态度不好,用户投诉量大,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仍不达标的;
7.因其他原因主动申请接管的,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8、供热设施有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督促,拒不消除的。
9、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10.擅自停业;
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12、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符合注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辖区供热企业达到退出标准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被强制退出的供热企业法人应列为行业失信,今后禁止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供热业务。
(1)紧急接管
1、接管供热单位应具有《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具有较大且稳定的供热规模和多年供热服务经验,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较高的供热满意度,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接管供热单位。经自愿申请,进入当地政府应急接管单位的库。
2.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或者批准实施供热应急接管后,市或者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供热应急接管决定,送达接管企业,并组织接管企业紧急接管接管企业的供热设施和供热区域。
3.市或者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供热应急接管的供热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接管企业和被接管企业的名称、原因、范围和期限。
4.在应急接管过程中,可以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审计、财政、社区等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的设备和资产进行登记、公正和保全。在城市供热应急接管工作中,被接管企业或者被接管企业工作人员不服从市或者区(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供热企业紧急接管接管一个采暖期。从紧急接管到移交给新的接收企业,应当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单独核算。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6.接管期间,为保证正常供热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供热企业承担。遇有接管供热企业不配合承担费用等特殊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先行拨付应急资金(或由接管供热企业先行垫付),待接管供热企业资产清算后另行结算。
(二)资产评估
根据当地政府的授权,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由与各方无关的其他资产评估单位进行审计。
(三)资产转让
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以项目资产作为标底,通过依法公开招标选择新的供热企业接收供热面积。应急供热企业在供热接管期间完成接管任务,得到用户认可,在公开招标中享有优先权。在扣除原供热单位拒绝配合造成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后,中标资金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给原供热企业。资金购买后,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接管企业和中标企业进行资产转让。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