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四川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教育部关于依法招生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四川大学(GB代码10610),英文译名:四川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证书: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有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中国西部高水平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和原华西医科大学三所全国重点大学两次合并而成。原四川大学于1896年由四川省省长陆在光绪的授意下创建。是西南地区最早的现代高等学府。成都科技大学是新中国院系调整期间成立的第一批多科性工科院校。原华西医科大学的前身是1910年成立的华西谢赫大学。是中国西南地区最早的西式大学,也是中国最早培养研究生的大学之一。
四川大学坐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成都。拥有望江、花溪、江安三个校区。学生在校期间会在相应的校区学习。
第四条四川大学将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四川高考招生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的重大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川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查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和公正。
四川大学招生办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录取
第七条在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认真实施各类专项计划,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招生机会更加公平。综合考虑报名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形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的计划,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各省招生计划和选修科目要求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该计划预留招生计划总额的1%,用于调节全国统考网上生源不平衡。
第八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档案移交比例。档案移交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平行志愿的批次,如未完成计划,将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本科批次合并所在省份参照本省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征集志愿后如不能完成计划,将撤回剩余计划。非平行志愿批次将优先录取有第一志愿的考生,没有进入第一志愿投档的只能录取第一志愿未满的专业。四川大学实行内蒙古自治区“明分数线”录取规则。
第九条对成绩先进的考生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当考生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未全额录取的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辞退。
第十条同等级考生的排序规则。如果备案结果已经显示该省的排序规则分数,则按照该省显示的排序规则分数执行。若投档分数未显示本省排序规则,投档分数相同时,以语文+数学+外语总分最高者优先;如果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相同,则先录取语文和数学成绩较高者。
第十一条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四川大学按照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科目和录取办法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四川大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加分后,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数,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分数依据。但高考所有加分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跨省、不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外语专业要求英语或本专业语言,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然而,所有候选人在入学后都以英语作为他们的第一外语。
第十四条口腔医学专业(“5+3”一体化)实行一体化人才培养,即五年制本科毕业者直接进入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与我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由于口腔医学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左撇子(俗称“左撇子”)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临床医学(优秀检验医师试验班)培养高水平的临床检验医师。本实验班本科为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依托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培养国家紧缺高层次临床检验医学领军人才,合格毕业生授予医学学士学位。被免除研究生资格的优秀毕业生,在研究生阶段攻读临床检验诊断学硕士学位,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四川大学匹兹堡学院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五个专业。录取后只允许在匹兹堡学院申请转专业。
四川大学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后不能转其他专业。
第十七条部分专业进行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取得学士学位并符合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护理专业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九条美术(理论研究)专业在普通本科批次(一批)招生,执行本批次录取规则。报考的考生不需要参加原籍省份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
第二十条对考生体检要求,四川大学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新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四川大学《学籍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进行复试。候选人必须诚实可信。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资格。
第四章收费和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属地化原则,四川大学按照四川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四川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目录或各省公布的2022年招生计划目录。如遇国家和四川省调整收费标准,我校将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在入学前持相关证明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入学后向学生事务部门申请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四川大学应按照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的要求,制定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特殊计划(励志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的相关招生通则。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四川大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以当年公布的为准。预科阶段,就读于川大,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后,根据学习成绩和表现及学生志愿,通过预科学习期末考试者转入本科学习。
第二十六条四川大学选派遵守招生政策法规、熟悉招生业务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并签署《四川大学招生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四川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四川大学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望江校区)
邮编:610065(华西校区)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
邮编:610041(江岸校区)成都双流区川大路
邮政编码:610207
联系电话:028-86080605,028-86081605。
查询邮箱:zs@scu.edu.cn
四川本科招生网:http://zs.sc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