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损毁、丢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车主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
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上禁止停车区域;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特殊通道。
(3)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走道等公共区域;
(4)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