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以下区域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上禁止停车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特殊通道;
(3)建筑物的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走道等公共区域;
(4)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停车。
温馨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
(1)组装;
(二)改装电机、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机、电池;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速度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安装座椅、雨伞、灯具、头罩、车厢等装置,改变形状、结构影响行车安全的;
(五)涂改、伪造整车代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