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民办义务教育的决策部署,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促进民办教育稳定有序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教育需求,结合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教育收费关系到民生和稳定。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调价程序不够严谨,收费政策调整过于频繁,调价方案论证不够充分,引发社会集中反映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民办教育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服务改善民生作为价格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部门协调,依法履行教育收费监管职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严格教育收费管理。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项目和定价内容,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管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管理等相关规定,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政策。各地要严格管理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三。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各地在制定或调整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本着审慎、稳定、有序的原则,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适应群众承受能力的要求,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单次调价不要太高。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的原则
在过去的三年里,它一直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小学和初中学费标准原则上保持稳定,在义务教育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完成前(2022年底前)不再调整。
四。严格执行定价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权限和范围,对定价方案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征求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征求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依法实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文件应至少在新学年开始前30天向社会公开。收费调整时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学生老办法”,同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顺利实施。
五、加强收费监督管理。各地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要加强收费自律,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不得获取收取费用的差价。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显著位置,并及时更新。每年5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上一年度收支情况报送当地发展改革、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曝光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