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现有网络学科培训机构从备案到审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精神,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将现有网上学科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的通知》(教监发〔2021〕2号)要求,现做好我省现有网上学科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
一、审批对象及办理方式
(一)审批对象。在“双降”文件公布之前,江苏有ICP的中小学生在线学科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现有在线机构)已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在线培训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备案。不接受新的在线机构的申请。
(二)处理措施
1。继续从事学科培训。省教育厅等六部门明确了网上机构设置审批要求。省教育厅将对现有网上机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所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在线培训机构均注册为非营利性法人。经审核同意注册后,学科培训机构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修改注册科目及相关信息,并向原注册机关申请注销原业务科目。新设立的网上机构不承担原营利性机构的任何债权债务,其中相关培训机构的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的,还应签署《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预先告知书》(样式见附件7),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捐赠承诺书》(样式见附件8)。现有在线机构在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明前,应暂停新增招生和收费。
2。不再从事学科培训但仍开展非学科培训的。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注销原登记,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项目的,按照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变更完成后,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变更备案主体及相关信息,保留ICP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3。学校停办了。依据法律法规,经培训机构决策机构决定后,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说明。省教育厅注销其原备案登记,并通知省通信管理局注销或变更用于备案的ICP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2021年底前未申请审批且不主动停止学科培训活动的,省教育厅将会同网信、公安、通信等部门关停并移除相关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
二。设置要求
继续从事学科培训的在线机构应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办公空间。机构必须在机构注册地(限江苏省,下同)设立固定的线下办事处。
2。线下实体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机构需要在注册地设立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且应符合当地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3。启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且必须是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4。姓名。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名称审核的相关规定。
5。服务器。具有自有或租赁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mainland China。
6。人事。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国境内;教研人员必须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聘用外国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网络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达到网络安全防护三级或以上的防护标准。
8。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教育App)管理。教育类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涵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数据保障机制。存储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在线和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性审核。
9.取得备案后,实际开展培训活动,不存在未消化的存量课程。
(二)培训条例
1。内容是健康的。实施的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以德育人的根本要求。维护思想安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从事淫秽、暴力、恐怖、赌博、网络游戏等与学习无关的环节,不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得从事侵权盗版活动。
2。教学依从性。应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培训者的姓名、照片、教师资格等信息。课程难度和进度适当,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必须与招生的年级相匹配,与学生的个人能力相适应;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不得引进国际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3。课时合适。训练时长要考虑学生年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时长不得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得少于10分钟。而且直播训练时间不要和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直播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4。平台是可控的。培训机构需要向省教育厅提供具有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核账号。校外培训平台应具备护眼和家长监护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和相关数据信息应保存1年以上(现场教学影像应至少保存6个月)。
(三)管理要求
1。重视党的建设。设置网上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办学方向正确。
2.江苏省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章程示范文本。
3。明确收取和退还费用的管理。设立网上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构收费及退费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规定,建立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收费及退费措施,接受当地校外培训机构对预收费的监管;义务教育阶段,在线培训机构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4。规范合同的签订。统一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规范营销和宣传。在线学科培训机构在营销和宣传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双减”的相关要求。
三。审批流程
(一)机构申请。现有拟继续从事学科培训的在线机构,提出书面办学申请,按照本通知《设置要求》相关内容逐一提供证明材料(名单见附件2),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校外培训监管处。
(二)材料的验收。省教育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网站发出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按自动弃权处理。
(三)联合审查。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机构注册地教育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省教育厅将公示七天。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反馈原因,责令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整改到位后,重新报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批准。
(四)验资和验证。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以预先核准的名义开户、验资、召开董事会、设立内部机构、表决通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等。,并将上述材料提交省教育厅审核,然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五)登记备案。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网络机构向省民政厅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材料,申请法人登记。注册完成后,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注册主体变更,提交的内容应包括发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准入信息、办学许可证等。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信息更新。在线机构取得相关许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通过相关平台及时更新机构信息。经批准的网上机构的培训内容、教学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及说明材料。
(七)注销老题目。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网上机构应到原报名部门办理旧科目注销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成立联合专班,开展年度检查,并将网上学科培训机构按照部门职责纳入日常监管。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定期对本地网上学科培训机构进行抽查,配合信息核查、跟踪整改,完善信息沟通机制,主动关注本地网上学科培训机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开展综合执法。未经许可,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网络方式从事有偿学科培训。各地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机制,通过网上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无证开展网络学科培训的查处力度。如发现违规,应严格责令其停止培训,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拒不整改的,要立即终止其办学资格,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罚。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政策等的解读。通过各种渠道,督促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线上学科培训机构强化规范意识,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及时公布在线学科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主动选择合规机构。要畅通信访渠道,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氛围。
联系人:朱军,电话:025-83335649。
附件:1。注册学科现有在线培训机构列表。
2.江苏省网络学科培训机构审批资料清单
3.江苏省网络学科培训机构审批申请表(示范文本)
4.离线办公空间使用证明(示范文本)
5.线下体育培训场所符合当地校外培训机构标准的证明(示范文本)
6、网上学科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前监管(示范文本)
7、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预告(示范文本)
8、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设立登记捐赠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