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称改革

10lb2022-09-11  12

2022天津职称最新政策(汇总)

  高等学校教师

  为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教师立足本岗、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制定本实施意见,近日,《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

  评价标准明确: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评价首要标准,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本市(含驻津)公立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的教师,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岗位类型有哪些?

  综合考虑我市高校现有教师岗位类型、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有关要求,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应用推广型等岗位类型。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需要,高校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探索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层级和名称是什么?

  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高校教师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一是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评价首要标准。二是实行分类分层评价。三是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四是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五是坚持职称评价“立新标”。六是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七是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是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在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学院推荐、学科组评议、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其中,在正高级评审的学科评议阶段须设置个人述职答辩、专家问询环节,在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中须设置个人述职答辩环节。

  二是明确评审机构。市教委是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行业主管部门,向我市高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由各高校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负责组建本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各高校相关部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三是建立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引导广大教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学研究,注重工作实绩,对经专家鉴定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在世界、全国范围的竞赛、比赛、评奖中取得具有广泛影响的高水平业绩成果的教师,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进入评审绿色通道,各高校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著作等可不作限制性要求,根据业绩情况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畅通人才发展通道。对于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获得者及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经批准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符合条件的援派教师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高校教师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高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根据我市高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思政课教师职称评价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占比要比学校平均高级岗位占比高10%以上。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高校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二是健全聘期考核机制。加强聘后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专科生)授课制度,连续3年不承担本科(专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三是加强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高校教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高校教师继续教育,促进高校教师专业发展。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高校教师发展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四是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高校教师各层级职称证书,均可互认,无需换证,高校可直接聘用。

  七、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依托高校职称自主评审系统开展申报评审,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备案评审结果、发放电子职称证书。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包括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按规定抽取有关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

  三是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坚持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教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各高校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并组织各高校开展职称评审监督互查。市人社局、市教委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为全面推进健康天津建设,进一步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

  评价标准明确: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坚决破除“四唯”倾向,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一、卫生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专业、层级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专业类别和名称是什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医、药、护、技等4个专业类别。医疗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师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士级对应十三级。 

  三、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一是坚持把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二是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三是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四是坚决破除“四唯”倾向。五是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六是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七是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四、卫生系列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是丰富评价方式。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完善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二是明确评价机构。市卫生健康委是本市卫生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

  三是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对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准备案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已下放评审权限的区或单位,以及申请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积极发挥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职称评审和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岗位结构比例、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申报工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照本市申报条件、评价办法和推荐程序进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五是加强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审核管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的收集与统计工作,形成工作数量统计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卫生系列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卫生系列职称评价。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二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要求。

  三是优化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学科建设和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合理增加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特别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四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含军队)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调入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聘用。

  六、卫生系列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职称推荐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实验技术人才

  为进一步激发实验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推进我市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建设,近日,《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

  评价标准明确: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

  一、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本市(含驻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小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类型科研机构在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二、实验技术系列职称的层级和名称是什么?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实验技术人才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三、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一是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二是突出评价实验能力和工作业绩;三是实行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四是向优秀实验技术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

  四、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是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评价、业内认可原则,灵活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为内部、外部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初、中级职称评价可适当设置基础知识考试、实践技能操作、业绩展示等,高级职称评价侧重评估实验技术人才所做工作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探索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实验技术人才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二是明确评价机构。市教委是本市实验技术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的评审需要,负责组建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教委相关部门。实验技术系列中小学校类职称评审由市教委统一组织,实验技术系列高等学校类职称评审纳入自主评审实施范围。科学界定、合理下放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权限,鼓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获准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自主评审。

  三是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钻研、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对在重点研发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实验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实验技术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允许直接申报评审高级或正高级实验师。

  五、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实现职称评价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将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价。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实验技术人才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实现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效衔接。加强岗位考核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实验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二是实验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实验技术人才参加培训。

  三是实验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六、实验技术系列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实施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完善自有系统,与全市系统进行有效衔接,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评审专家原则上由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熟悉实验工作的相关领域专家担任,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实验技术第一线的人才,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教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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