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主义记者杨·
近日,广州市民林女士在试用期结束时,被其任职的公司辞退。原因是她在一次直播中上厕所太频繁了。5月31日,林女士告诉新闻记者,活动当天恰逢她生理期,她去厕所换卫生巾。目前,她已提起劳动仲裁。
员工:多次上厕所被辞退
林女士介绍,2022年2月28日,她入职广州市黄埔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文案工作,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她本应在5月28日转为阳性。
让她意外的是,5月23日上午,公司人员通知她,因为公司业务调整,两个品牌将合并。原来每个品牌都有一个文案。合并后只需要一个文案,林女士就得下岗。林女士要求赔偿,人事说不行。
林女士与领导的对话
下午人事又找到林女士,说她工作态度不积极。她在一次现场活动中上了很多次厕所,找不到人,把她作为理由之一辞退了,没有赔偿。
林女士与领导的对话
林女士告诉记者,该人员所说的直播现场活动是3月5日举行的,因为公司没有摄影师,所以她走了岗。活动时间为上午10: 30至下午5: 30,实际直播时间为2至3小时。
“那天是我生理期第一天,月经量大,肠胃不适,所以去了几次厕所换卫生巾。”林女士说,她摆好摄像头就走了,直播过程中大概走了两次。直播结束后,她也提交了相关直播材料,并没有影响活动进程。
事后林女士的领导对她进行了约谈,称当天合作的其他部门投诉她在直播过程中经常找不到人。林女士说明了自己的身体状况,此事没有后来的文字。
“没想到两个多月后,这件事又被拿出来作为辞退的理由。”林女士表示很不解。5月23日,公司还向她发出了试用期终止通知书,注明5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
林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辞退短信。
5月26日,林女士到公司后,再也无法刷卡进门。因为很多原因,她没有在公司的离职文件上签字。到现在,她还没有拿到5月份的工资和辞退补偿金。
公司:她工作态度不积极
5月31日上午,记者致电涉事公司,接线员表示不清楚情况,属番禺分局管理。之后,记者多次联系该公司番禺分公司,但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此前,根据公司对其他媒体的回应,公司辞退林女士的原因并不是他在活动中多次上厕所,而是她工作态度不积极。
“她3月份迟到了六七次,根据监控显示,她要么是在化妆,要么是上班出去打电话,所以被辞退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
对此,林女士告诉记者,她3月份确实迟到过,但大部分都是迟到1到2分钟。4、5月份她基本没迟到过,迟到了公司会扣钱,已经扣过了。至于公司反映的经常外出上班、打电话等问题,她说是捏造的事实,不怕调监控。
律师: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解除试用期的权利
5月31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力资源保障服务热线了解到,林女士的情况是否涉及单位违法解约。有争议,需要提交劳动仲裁法院裁决。目前,林女士已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
林女士已提交仲裁。
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雄在接受吉姆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公司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如果是公司的业务调整,公司需要与其协商合并两个品牌,调整林女士的岗位。本案中,林女士工作3个月,不足半年,公司需要给她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林女士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即一个月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至于公司是否违法终止,需要结合林女士的出勤情况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讨论。吴国雄表示,一般来说,相关的违纪行为需要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如果林女士的实际违纪行为并不严重,部门负责人也没有对其行为进行训诫和记录,就以此为由直接辞退,很难站得住脚。
当然,如果林女士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吴国雄认为,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权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不允许滥用试用期解除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试用期评价结论,应当有有效证据证实,并附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吴国雄提醒,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或者因未支付足额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工人离开单位,记得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以便找到新的单位。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