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1张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基础)

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使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依法面向社会的民办中小学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第3条(收费)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如果给学生提供住宿,可以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代理服务的,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理服务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服务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分类管理)

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

非营利性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中小学应当在核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私立高中的学费和住宿费由市场调节。收费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5条(管理责任)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市价格改革总体安排,规划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价格调整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的审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高中的收费管理。其中,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调价申请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

第六条(定价原则)

非营利性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投入、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求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

非营利性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要坚持平稳调整的原则,有序进行。不允许频繁大幅度调整,防止收费过高。

第7条(定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非营利性中小学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调整下一新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请设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设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行年度收费金额、调整后收费增减情况、前两年平均教育培训费用、后两年预计教育培训费用(应提供学校未来两年发展规划和预算投入计划);

2.教育教学质量自我评估报告;

3.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我评估报告;

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2年的成本审计报告。新设立的学校应当提交成本测算报告;

5.学校上一年度年检结果;

6.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提出意见。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就学校资质、课程设置、招生计划、生均财政补助、年检及教育教学质量等基本情况向区发改部门提出意见。

(3)批准的标准。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形成调价初步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价格决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在年度招生简章发布前核定。

第八条(政策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价格调整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在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价格调整期)

非营利性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要总体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价间隔原则上不应少于2年。

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

第十条(成本核实原则)

确定非营利性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价格监管制度。

(2)相关性。定价成本中包含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相关。

(3)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需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十一条(定价成本的构成)

学费成本主要包括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如人员费用、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集资费用等。

(1)人员费用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缴费。包括具体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缴费、教育经费(拨备)、伙食补贴等工资福利支出。

(二)公用经费,是指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用于购买物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具体的办公费、工会经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教研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医疗费、宣传活动费等公用支出。

(3)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与教育活动有关的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有效价值证明、由政府补贴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予折旧或摊销。

(4)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开展经营活动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具体学校为取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和相关手续费。

(五)其他正常的学校开支。

住宿的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理费、水电费用、卫生及其他相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

第12条(未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1)学校非连续性、非正常活动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与正常教学活动有关,但有定期财政补助的费用。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支出。

(4)固定资产盘亏或毁损等非正常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捐赠等。

(6)对挂靠单位的补贴。

(七)向上级管理部门支付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代上级管理部门支付的费用、对所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八)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其他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在审核收费标准过程中,要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成本的调查,严格降低不合理成本,遏制过高收费。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14条(收费管理)

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期垫付。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学生老办法”调整。

对2年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当年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

第15条(退款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按照学期计算,开学前申请退学(转学或休学)的,学校全额退还所收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足学期三分之一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和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16条(费用的公布)

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公示。民办中小学应当通过学校官网、校园公告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款方式等与收费有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监督和管理)

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职责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19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20条(其他情况)

国家和本市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注:图文信息来自上海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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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565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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