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快恢复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2日
加快复苏和刺激消费的一些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可持续回升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精神,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快促进消费补贴和潜力释放,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和引领作用,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鼓励汽车消费
(1)开展“湖北消费与汽车更新”活动。2022年6月至12月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湖北号牌旧车的个人消费者进行补贴,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分别承担50%。其中:旧车报废和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8000元/辆,购买燃油车补贴3000元/辆;老旧车转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5000元/辆,购买燃油车补贴2000元/辆。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降至0.5%的减税政策,降低二手车经营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消费者让利。(牵头单位:省经信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开展“湖北消费、汽车下乡”活动。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2022年6月至12月,组织实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车型入选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专项活动。(牵头单位:省经信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对消费者(含经营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执行现有国家推广补贴和车辆购置税免征政策。2022年6月至12月,省内各市运营的公交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按车价补贴3%,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分别承担50%。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除实物保障和特殊专业技术车辆外,新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职责: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市人民政府)
第二,促进住房和居民消费。
(4)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住不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采取支持人才购房、财政补贴、契税补贴、促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等政策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人合理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政策,增加保障性租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牵头单位:省住建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5)开展“湖北消费,智生活”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家电、家具销售企业开展惠民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绿色智能产品增收。各地要采取多让利、多扶持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家具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2022年底前,省级财政将按地方政府对家电、家具的财政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促进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和体育消费。
(6)发行“惠系列”湖北消费券。2022年6-12月,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向省内居民(含湖北省内居民)分批发放“惠步湖北”、“惠友湖北”、“惠东湖北”消费券,激活消费市场。所需资金由省、市政府分别承担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开展“消费湖北锦鲤鱼就是你”活动。2022年底前,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等活动,增强消费活力。(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开展“消费湖北·盛宴荆楚”活动。实施楚菜品牌工程,开展“楚厨”培训。开展“荆楚好粮油飘香进万家”活动,组织荆楚优品、荆楚粮油进机关、超市、学校、景区、社区、高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100家湖北老字号企业。各级工会组织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四,点亮夜间消费
(9)打造夜间消费聚集区。推出“欢乐购荆楚之夜”系列专题节目,开展“湖北之夜越精彩”惠民活动,建设100个夜间消费聚集示范区,争取10个左右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聚集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十)鼓励夜间延时作业。对允许临时占用道路进行夜间作业的,免收占道费;经相关管理机构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租赁费、摊位费和垃圾处理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针对消费需求实施临时停车包容性管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5.通过展览促进销售。
(十一)打造“荆楚购”主题活动。2022年底前,按照“一月一主题”原则,鼓励各地以“荆楚购”促消费为重点,融合商旅、线上线下、城乡联动,鼓励企业让利促销售,掀起“千企万件、亿元优惠”的消费热潮。省级财政将对地方政府重大推介活动的财政投入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展会联动。精心组织好农博会、文化旅游博览会、荆楚大粮油博览会、楚菜食品博览会、中部酒博会等重点展会,鼓励各市州举办突出地方特色的专业展会。协调现有资金渠道,对展商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六,扩大新消费
(十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求,引导实体商业企业开展社区营销、带货直播、“云购物”等。加快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大力推广“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品食材冷链配送”等新型消费模式。发挥武汉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引领作用,培育壮大智慧产品、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智慧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型消费业态。推动实物消费升级,促进健康养老等服务消费,大力发展绿色消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增强消费发展的综合能力。
(14)完善流通体系。利用现有财政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范围。实施县域商业建设,新建和改造一批县乡商业中心,完善县乡三级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挖掘县乡村消费潜力,引导省内商贸流通企业供应链下沉,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消费环境。推进质量强省和品牌强省建设,完善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健全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制度。破除限制消费壁垒,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托“湖北冷链”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闭环追溯管理。推进加油站涉税数据管理云平台系统,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促进居民增收。继续推进“我在兴家乡,我在湖北创家乡”行动计划,深入推进“荆楚聚才”工程,深入推进就业创业。实施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完善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市人民政府)
八、帮助市场主体解决问题。
(十七)实施普惠性支持政策。深入落实国家减税、退税、降费政策,在规定减免范围内,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阶段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小微企业存量免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增量免税额全额退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八)加大对服务业的救助。实施促进我省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和相关细则,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分期缓缴政策;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实行稳定岗位回归的失业保险政策;对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3个月,疫情高发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减租6个月;鼓励各地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演艺市场主体的存量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困难行业市场主体合理调整还款计划,不盲目限贷、撤贷、断贷。加强用地和住房保障。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足额安排资金,创新政策措施,放大政策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省级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完善促进消费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单位跟踪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做好形势研究和政策储备,视情调整或出台新的促进消费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