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账户不是自己操作会受到处罚吗

股票账户不是自己操作会受到处罚吗,第1张

股票账户做这事,70岁老太被罚

来源:证券时报

又有两人因出借证券账户炒股被罚款!

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人均因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借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被罚款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修改后,证券监管部门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开出罚单的案例时有出现。

又有两人因出借证券账户炒股被罚款!包括一名70岁的老妇人

浙江证监局近日披露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涉及出借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处罚。

其中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当事人余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应当事人余的要求,浙江证监局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出生于1980年,住址为浙江杭州。

浙江证监局查明,“余”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在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陶丘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1月21日,沈借用“余”证券账户交易“普立升”股票。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自沈,交易由沈决定,交易所得资金归沈支配和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的上述违法事实。、和足以被识别。

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余在辩护材料中提出:其将自己的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但并非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主观过错较小;而且是第一次违法行为,将证券交易账户交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具有轻微的危害后果。希望综合考虑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免予行政处罚。

浙江证监局认为,于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未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轻信陆某沙的理由不能推翻其违法行为的成立。余失去了对其账户的控制,且本案中的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允许其账户被用于其他违法行为。我局在作出处罚时,综合考虑了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上所述,浙江证监局驳回了余的辩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于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除了上述当事人于被处罚外,浙江证监局还处罚了另一名当事人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庄1952年5月出生,女。照此计算,当事人已年满70岁。

根据浙江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庄”证券账户于2020年6月24日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凌薇大厦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8日,沈借用“庄”证券账户交易“普立升”股票。期间交易资金全部来自沈,交易由沈决定,交易所得资金归沈支配和使用。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近几年也有类似的处罚案例

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此外,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修改后,证券监管部门对个人出借证券账户开罚单的案例时有出现,对个人出借证券账户的监管处罚似乎已经常态化。

比如去年12月,山东证监局也开出了罚单。

上述罚单显示,该局对自然人郎燕燕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上述罚单指出,“郎燕燕”账户于2015年7月31日在中信证券(山东)潍坊金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7月底至调查日,郎燕燕将账户借给某水使用,并借用某水的账户交易“兴民智通”。他买入29.87万股,成交额177.9213万元,卖出29.87万股,成交额175.9317万元;共买入“恒通股份”314936股,成交金额4947126元。借款期间,该账户资金全部来自某水,账户交易由某水决定,账户交易盈亏由某水承担。上述违法事实有查询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流水、银行账户信息等证据证明。,这些都足以被识别。

郎燕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7号)第二十二条和《关于清理整顿非法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郎燕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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