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停放、充电、维修等日常环节应当满足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条件。规范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的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该标准自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
怎么充电?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固定的停放和充电场所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充电前,先关闭电动自行车电源,拔出钥匙。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方式和充电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每次充电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
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充电。充电前,检查充电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禁止接临时电源线、插座、开关充电。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不同品牌、型号、规格的电池和充电设备不得混用;不得使用非原装快充设备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充电前,应先连接电池,再接通电源;充电后,先切断电源,然后断开电池与充电器的连接。
除正常充电外,电动自行车充电口不得用于为用电设备供电。
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不得在电池和充电器上踩踏任何东西。充电时,充电器应放置在稳定的支架上,并应远离易燃物,以保证通风散热。铺设好的电路周围1米内不应堆放易燃材料。
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异常气味、温度过高、电池膨胀等不良现象,应立即停止充电。
充电地点位置如何?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应在室外单独设置;依附于建筑物的,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架子空层和地下一层,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建筑物的其他区域隔开;
单独安装在室外时,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不应占用消防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作业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消防设施有什么要求?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无室内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水带卷盘。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物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也应当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独立建造的建筑,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m2时,可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应当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建筑面积小于300m2时,可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照中等危险等级ⅱ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可在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设置。
如何安装监控系统?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安装24小时视觉监控系统,视觉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应当实时显示图像;图像应具有存储、查询和回放功能;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30天。
怎么停车?
电动自行车应分组停放,每组停放数量不超过20辆,组间距不小于2m。如有困难,需要并排停放时,可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
充电区与非充电区应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或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隔开。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当使用专用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配备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线路和专用计量装置。每个支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并应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应选择防护门不低于10A的插座。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的充电插座间距不应小于600mm。
消防安全管理
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和建筑物,物业服务企业和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检查制度,指定负责人,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员应如实填写巡查巡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检查中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应当予以制止和清理;拒不清理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的消防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按规定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