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烟花爆竹五禁规定
阳泉市公安局关于落实烟花爆竹“五个严禁”的通告
为保障全市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1.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通过省外合法车辆运输除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专业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再由专业燃放单位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公安机关予以监管。
3.凡违反“五个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四、在烟花爆竹“五禁”范围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知
阳泉市公安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