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农村不动产权属登记?
农村不动产一体化中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指对农村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实行统一权属调查、统一权属登记、统一发证。以前宅基地使用权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子发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登记后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权和房屋权一体化。
2.为什么要对农村的不动产进行权属登记?
农村不动产权属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体制改革、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础。通过农村不动产登记,确认和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财产权利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轻群众负担和重复性工作,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3.不动产权属登记调查的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本次调查根据《农村房地产权属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以“权属合法、边界清晰、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界址(四至),同时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测量,确保农民在宅基地和农房的全部权益。
4.确权登记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农村不动产权属登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由县组织实施。按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因地制宜、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由镇(街道)集中统一,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和村(居)委会配合开展确权登记调查,确认调查结果,并按要求提供登记证明材料。本次产权登记调查遵循“全覆盖”原则,产权登记遵循“各尽所能”原则。产权登记调查完成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5.注册范围包括哪些?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有合法的权属来源,及时提供登记资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宗地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进行登记。
6.不能纳入注册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1.权属争议未解决;
2.多房部分有一户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的;
4.非本村户口,宅基地、房屋无继承或合法审批手续;
5.城镇居民购买、建造小产权房;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7.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注册材料或者提供的注册材料不完整的;
8.闲置宅基地、倒塌不宜居住房屋、独立厕所、猪圈、牛棚等附属设施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登记的村民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并按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自然资源局提供);
2.业主信息,如:业主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户口本(业主或受托人提供);
3.房地产权属证明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由自然资源局、镇(街道)主管部门提供);
4.房产界址、面积相关材料,如产权调查表、地块平面图、地块界址坐标(自然资源局提供);
5.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6.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上述材料需要权利人提交的,调查组人员将现场拍照并存入调查档案,调查时不提交许可证原件。
8.调查过程中出现房产或土地纠纷怎么办?
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和谐稳定”的原则,镇(街道)、村(居)委会成立工作机构,妥善处理土地和房屋历史遗留问题。首先,双方要互相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调查人员将纠纷记录在调查表中,并在下一步实施统一登记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九。调查时,权利人不确定如何处理?
调查以“家庭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调查档案。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以过去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记载的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权)或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准。如对产权有异议,可先按有争议的宗地处理,并在调查表中记录有争议的原因。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调解结果重新登记。
X.农村农房不动产登记涉及哪些费用?
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由县政府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
XI。如何识别「一户一宅」?
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一户多宅的家庭,只审批一处宅基地,其余只进行调查统计,不给予权属登记发证。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已经拥有宅基地,并通过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附言栏记载权利人为原农民集体成员房屋的合法继承人。
3.因结婚居住在其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拥有其中一方的宅基地,待户主出具声明后按规定申请登记。
十二。如何识别「家庭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户”。(一)户口簿上注明的户主;
(2)已婚且分居的;
(3)符合当地政府关于按户建房的规定,但尚未按户建房的,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按户建房总用地面积标准的,可视为两户;
(4)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的“家庭户”。
十三。不是农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非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退出原宅基地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或依法取得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其范围自《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依法取得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进行登记,超过批准面积的部分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附栏中注明。
十四。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利应当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进行权利登记,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进行登记。
来源:智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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