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严厉打击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长子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五禁”)。为做好我县烟花爆竹“五个严禁”工作,防止反弹,继续严厉打击经营燃放。
第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给被侵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小区、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等“五个禁止”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是乡镇派出所要认真开展辖区内的大排查,严厉打击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酌情给予举报人经济奖励。
电话:110或(0355)8322369。
举报地址:长子县城固东街28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子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