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禁止售卖散煤和燃烧性旺火
关于禁止销售散煤和烧火的通知
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空燃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保障冬奥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朔州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30条特别规定》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销售散煤和各类燃火。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和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经营户不准销售散煤和散煤产品。不准出售产生烟尘的燃烧性火种,如木火、香火、生物质火等。
二、市区和县(市、区)建成区范围以外的经营户不得销售不合格的散煤和煤炭产品。要强化环保意识,主动叫停烧煤、烧柴、烧香、烧生物质的火,保证空燃气质量。
三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销售散煤及各类燃火行为实施常态化管控、查处。各相关企业经营者要高度重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全市环境空燃气质量。
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