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扩大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认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电子证书应用领域拓展和互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电子证书应用领域拓展和互认工作,支持更多网上、掌上、一次办理的政务服务,助力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拓展电子许可证应用领域
(1)促进通用个人执照的电子化应用。省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领域个人通用证照电子化工作。涉及全国统一发放牌照的,要积极与国家相关部委对接。婚姻登记、出生登记、住房公积金转移、就业创业、社保登记、户籍迁移、社保卡申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报销、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管理等高频民生服务的省级主管部门。,应统筹本行业常见个人电子证照的应用,统一规范应用场景,实现广泛使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继续推进)
(二)推进通用营业执照电子化应用。加快推进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检测认证证书等涉及企业经营的常用证照电子化。加强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和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支持企业在企业注册、经营、投资和工程建设、纳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涉企服务中使用电子证照。,从而逐步实现填报基本信息和提交纸质材料的免除。省级许可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电子许可证发放标准,制定本领域电子许可证应用规则,为各地相关部门发放和应用电子许可证提供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底前继续推进)
(三)推行政府服务“免执照办公”。依托全省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提供统一的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各地各类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应接入省级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证照材料在线核查和调用。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政务服务过程中都要求申请人提交许可材料。如果能够验证或获取电子证照,则不再需要提交实体证照,从而实现政务服务领域的“免证照办公”。(省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以身份证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身份信任的来源,充分关联企业和群众的各类电子证照,依托“集事办”开展电子证照的整合和便捷应用。省有关部门负责推进身份证、社保卡、驾驶证、营业执照、医保电子证书等高频电子证书的应用。并围绕身份识别、金融服务、合同订立、人员招聘、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制定使用场景。,从而实现电子证书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社会化和广泛应用。雄安新区将做好居民“一卡通”社会保障卡试点应用,在便民服务、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应用。,从而推动城市交通、观光游览、文化体验等“同城待遇”。在保护个人隐私、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企业、社会组织等参与。提供电子许可证服务。(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局、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取得积极成效并继续推进)
(5)加强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即办即办”、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线下服务窗口办理电子证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同源、同步更新。坚持传统服务模式和智能服务创新并行,强化实体证照服务保障,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求。(省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二。推动电子证照与全国交换互认
(一)提高电子证照标准化水平。电子证照的发放和应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国家颁发的电子证照标准在本行业的实施,加快省级及以下颁发的电子证照标准化改造,支持全国电子应用和互认发展。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标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省级电子许可标准。完善电子许可备案标准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备案全流程电子化管理,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重点研究电子证照拓展应用领域面临的政策和制度障碍,推动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省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档案局、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实现电子证照与全国政务服务平台互认。加强河北省电子证照数据库建设,不断扩大证照种类和数量。各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将推动证照数据全面实时采集到省级电子证照数据库,实现“归属地”。如遇实体证照要素缺失、发证机构调整等特殊情况,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电子证照发放办法,各发证部门负责补齐数据,确保其完整性和可用性。各级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要抓紧建立实体证照与电子证照的同步管理机制,确保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的信息和使用状态完全一致。依托全省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建立健全电子证照数据质量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快速检查更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可用性。做好省级电子证照数据库与全国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向全国政务服务平台足额、实时报送数据,实现全国互认。建立电子证照清单,纳入国家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动态管理。(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
(3)建立全国电子证照互认工作机制。省级政府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协调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拓展,与全国互通互认,协调解决相关重点难点问题。省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率先拓展电子证照应用领域,与全国互通互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行业和全国电子证照互认工作,实施国家制定的电子证照标准,按照职责采集电子证照数据,组织本行业电子证照应用,为企业和群众跨省使用电子证照提供业务支持。明确各级电子证照发放和使用部门的工作职责。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负责电子证照的信息收集、审核、签发、更新、备案和异议处理,为本部门电子证照的应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电子许可证使用部门负责及时发布本部门支持使用电子许可证的应用场景清单和使用指南,并做好许可证管理和文件留存工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推进)
三。全面提升电子证照应用支撑能力
(1)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平台支撑。依托全省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分层次建设省市电子证照系统,支持各地各部门发放电子证照。省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自建电子证照系统,市级及以下部门统一使用市级电子证照系统。综合省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证照公共验证服务,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电子证照验证服务。加强全省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国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进一步简化政府部门间电子证照共享流程,完善需求对接机制。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加强与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垂直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关联,避免“点对点”、“多对多”的重复对接,确保数据共享及时、准确、安全、稳定。(省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提高电子印章的支撑保障能力。依托省级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电子印章系统集约化建设。省市两级建设政府电子印章系统,为各地各部门提供与政务服务相关的电子印章制作和签章服务,实现跨级签章和多部门联合签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部门电子印章的发放和使用,对全流程网上办理的环节文件和审批结果,要发放电子文档。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主体电子印章制作和应用系统,规范印鉴采集和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接入,加强印章备案和印章使用监管。在行政审批、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涉企服务中,要大力推广电子印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使用省统一电子印章办理业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社会化应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加强电子证照应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强电子证照发放、采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落实信息采集最小化原则,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分类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评估。加强许可主体和用户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增强电子许可证发放和使用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推进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在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全流程管理和安全防护中的应用,实现全程可追溯、可追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电子证照制作和生成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杜绝擅自调用和留存电子证照信息,切实保障电子证照及相关信息的合法合规使用,确保许可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推进)
各地要加强电子证书应用和与全国互认工作的协调,强化经费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省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加强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