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平遥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违法行为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行为
(一)平遥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烟花爆竹;
(2)平遥县城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重大庆典或重要节日举行的焰火晚会除外)。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烟花爆竹“五个严禁”的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晋中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和监督,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立即报警。
电话:1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遥县公安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