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听证会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本地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5元/户/月按户征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征收95元/吨。
商业商店(网点)等商业建筑: 1元/㎡/月按营业面积征收。
宾馆酒店:每月每床10元。
客运车辆:每月每座1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单位和个人自觉分类垃圾,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分类准确率较好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