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疫情

我们生活的年代2022-09-08  11

湖里区发布疫情防控2022年第2号通告

湖里区发布2022年第2号疫情防控通告——

关于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卫生、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来自境外和国内高危地区的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者密切接触者,拒报、隐瞒、谎报病情、生活史、接触史、行踪等疫情相关信息,不配合依法开展的后续追踪、检疫调查、隔离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拒绝执行海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检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调查和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三。有染疫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通过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隐瞒疫情,或者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证)伪造情节的。

四、非法(私)渡、越国(边)境造成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5.进出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验证、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6.新冠肺炎染疫人或者疑似染疫人拒绝接受检疫或者在检疫期届满前擅自脱离检疫处理的。

7.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坏医疗防疫财物和设施的。

8.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预防接种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预防接种证明文件。

九、新冠肺炎核酸检测机构抽样流程不规范,检测试剂不合格。

十、生产、销售、供应假冒伪劣防治新冠肺炎药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假冒伪劣疫情相关产品和物资,非法经营防治新冠肺炎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一、药店、网上药品销售平台不按规定销售止咳药、退烧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

十二、假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十三。编造与传染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假借防疫和治疗,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科研机构、医务人员等虚假身份进行诈骗的。

十五、拒不依法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经营,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十六、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和命令,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为加强疫情防控,有效维护社会治安,请全社会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厦门市湖里区

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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