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政府消费券使用规则
使用政府电子代金券
(1)政府电子消费券自收到之日起10天内有效。
(2)社保卡和商户预付卡不能同时作为电子凭证使用。
(三)政府电子优惠券的使用分为普通优惠券、汽车优惠券、家电优惠券、旅游优惠券:
通用券:消费50元以上可使用1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100元以上可使用25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200元以上可使用50元政府电子券1张。
代金券:购买“国六”排放标准的乘用车,消费5-10万元以上可使用1000元政府电子券,消费10-20万元以上可使用3000元政府电子券,消费20万元以上可使用5000元政府电子券。
家电:消费1000元以上可使用10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3000元以上可使用300元政府电子券1张,消费5000元以上可使用500元政府电子券1张。
旅游券:根据景点票价使用20元政府电子券一张。
(4)政府电子凭证无零钱、无提现、无提现。
(5)每笔消费只能使用一张政府电子凭证。
(六)结账时,消费者出示政府电子凭证,在建行POS机上刷卡或扫码,商家扫描验证。
(7)消费者使用政府电子券时,可与商家的促销活动叠加。
(八)政府电子券在活动期间一次性投入,当期未收到的政府电子券滚入下一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