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小学招生政策

大连市小学招生政策,第1张

大连中小学招生新规定2022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情况

(1)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各区市县和试点地区(以下简称“地区”)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要求,强化政府法律责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区要指导学校积极争取居委会或村委会、派出所的支持,逐一排查辖区内适龄儿童,全面掌握辖区内学生和适龄儿童入学情况。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学校要向辖区内每一名适龄儿童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向家长告知新生入学流程、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问责说明,强化家长法律意识,引导家长依法按时送子女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适龄儿童延期入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延期后仍不能入学者,应继续申请延期入学。延期入学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在家学习,代替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地区要严肃查处以“国学班”、“查经班”、“私塾”等形式代替义务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非法办学行为。

2。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各地区要按照“划片入学,学生就近入学”的总原则,根据本地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学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生就近入学主要依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实其实际生活状况。随迁子女还需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大连市有效的《辽宁省居住证》。”居住证明”是指以下几种情况:①有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产权证、使用权证、合同等材料),包括产权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和使用权住房(公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因贷款购买住房暂时没有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父母购房合同、发票、房屋信息查询PDF文件等材料原件。②无房者,须提供父母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及房屋信息查询表(经父母授权同意,此表由学校根据父母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查询)。

3。依法做好辍学控制工作。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对辍学学生的法定职责,履行好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完善辍学控制长效机制,细化本地区辍学控制工作方案和流程,联防联控,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尽最大努力。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辍学学生工作台账,特别注重建立贫困学生、低收入村学生、孤残学生、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一事一议”,努力推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人数由“动态零”向“常态零”转变。或者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辍学的,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函报当地司法部门依法下发相关司法文书,督促其确保辍学学生尽快返校。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1。公立小学入学人数。所有年满6岁的学龄儿童都要入学。学校通过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张贴《录取通知书》,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材料及招生咨询电话等。,并由家长根据通知要求和实际家庭情况进行登记。疫情期间,各地区引导家长网上预约、错时挂号、错峰审核。

各地要指导学校规范采集注册信息,按照不必要提供材料、不必要采集信息的原则,指导小学新生家长做好学生基本信息表的采集工作,完成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注册建档工作。学校应当将学生家长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复印件和户口本学生页作为学籍档案,存档备案。清理全方位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学龄证明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不是入学的前置条件,开学后可以要求学生及时提供。严禁收集父母职位、收入等信息。信息采集应在入学时采集一次,不得随意使用各种app、小程序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2。从小学到初中的过渡。小学毕业生按指定学区采取“对等直升”的方式,不经考试升入对等学区内就近的初中。各地区在初中招生前,要对小学校长、学校招生专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引导小学向家长宣传小学招生和初中招生相关政策,让家长了解和认识政策规定。做好小学毕业生的学区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每位学生和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区认定工作,保存好政策宣传资料、家长签字回执等相关档案。各地区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为未在本学区就读、在全市有其他住房的小学毕业生办理转学手续(即“所辖小六”)。

3。公办初中招生。根据学区划分,各地区向初中提供初中学生名单,初中根据名单招收相应小学学区的毕业生。同时,他们做好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初中招生工作,完成全国中小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初中学生登记建档工作。各地区要指导辖区内各小学在开学前组织学生到初中报到,履行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单清晰详细,手续完备。初中学校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将未入学学生名单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其返校。

4。其他类型义务教育的入学率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应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即办学许可证发放机关)管辖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提前招生或跨审批地区招生。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计算机随机录取。第一批招生结束后,由各地区组织剩余计划的民办学校进行补录(最多两次补录机会)。新生被录取后,放弃民办学校录取资格的,取消民办学校补充录取资格。对于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双胞胎(多胞胎),可根据家长意愿,采用捆绑摇号方式录取。

九年制民办学校首先录取小学毕业生。小学毕业生录取后如有剩余计划,将录取本地区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九年制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在我校报名初中,实行对口直升:在我校报名的小学毕业生人数少于初中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初中招生计划的,实行计算机随机录取。在九年义务教育学校补充招生批次中,小学毕业生与本地区其他学生在网上报名、信息审批、计算机随机录取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2)高等学校附属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等学校所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以本单位教职工子女为主。当你有空的空余学位时,可以科学公平地接收他们所在区市县(试点地区)的部分外围学生。

(3)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保障机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加强专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合作教育机制。加强教育和惩罚的作用。对实施严重暴力并坚持屡教不改的,其表现应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依法将其转入特殊学校,使需要特殊教育的未成年人得到早期教育,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4)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文学、艺术、体育、军事单位等机构(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学、艺术、体育专业培训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被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申请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将招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生转学事宜。

(3)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和他们一起搬家的孩子。各地区要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落实“两为主、两进、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政策,加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或由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各地要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格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不得索要无人监管的户籍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全部入学,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或者参加中考的,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做好学籍转移或者考试招生服务工作,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在户籍地顺利就读或者参加中考。对要求随迁子女提供非必要就学证明材料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立即整改落实,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就学权利。

2。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责任,按要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条件和教育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以随班就读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为主,送其到家为辅。推进全纳教育,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就近随班就读。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努力满足不同类型残疾儿童少年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需求。对确实不能入学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门教师定期送学,由承担送学的学校纳入学籍管理。不能送到家的重度残疾儿童、青少年,应当每年登记建档。

3。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各地区要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结对帮扶制度,强化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辍学控制、教育补助、家庭教育、心理教育等措施,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就近入学提供支持。有条件的,优先安排留守儿童和有特殊困难的困境儿童入学住宿。强化学校育人作用,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随访,实行一案终身。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制度。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协调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4。其他优抚对象。各地区要落实好相关人员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优秀人才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收治确诊病例的定点医院隔离病房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的入学问题。对同一个家庭的多胞胎或双胞胎(多胞胎)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义务教育招生良好生态。

1。规范招生和分班行为。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的“十个严禁”规定。实行公办和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混合招生。未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公办和民办学校招生。严禁所有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争生源、牙尖子招生、提前招生和跨审批地区招生。严禁通过笔试、面试、测评、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方式选拔学生作为招生依据。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以开设特色班(含双外语班)、举办各学科实验班、招收体育艺术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海外班”等名义招生。严格执行均衡排课规则,实行阳光排课,不以分层教学或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或快慢班。同年级班级规模差异应控制在2人以内。对于后来转学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会随机分班,先安排人数最少的班级。实际上课的学生应与阳光分班结果一致,严禁私自调课。加强外籍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以民办学校为幌子或通过借、叫、转等方式违规招收中国学生。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各地区要依法公开招生信息,公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方案、公办学校招生办法、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咨询举报电话等))以及招生结果通过媒体、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3。建立预警机制。各地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前预测分析本地区适龄人口变化趋势,做好摸底调查,完善应急预案,确定有效的联动程序。在学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密切关注舆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学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学校规划建设,切实增加学位供给。严禁在义务教育招生阶段新建大班额,切实巩固“清”大班额成果。严禁伪造数据,严禁占用音乐、电脑等功能教室解决大班额。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地区初中毕业生人数、未来高中教育普及推广目标、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整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确定后,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不得随意变更招生计划,严防出现大学校规模、大班额的情况。普通高中规模不超过3000人,班额不超过50人。

2。规范招生秩序。大连市第二十中学新疆班、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青年航空班空招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应由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招生计划、中考成绩和学生志愿进行录取,并设置最低录取分数线。

3。加强招生监管。严格审查普通高中新生学籍。电子学籍,高一新生,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确认,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的,不予办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开展学生实际出勤情况调查,重点检查学籍登记与实际出勤情况是否一致,坚决杜绝“人籍分离”、“学籍登记空现象”。严禁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地区招生、贷款招生、收取学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除学费、虚假宣传等手段争夺生源。严禁发布、宣传、炒作“状元”和中考升学率。

(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由大连市高级中学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等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纳入我市高中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实行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宣传、统一平台录取。对于需要升入中等职业学校或较早开始职业生涯的初中生,可在初中阶段开设职业教育班,或按规定在选定的试点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接受部分技能学习。各初中要加强对拟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管理。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前离校的学生,初中要及时干预和制止,防止学生辍学,并向家长宣传相关政策。严禁在招生过程中封锁生源,就地保护。严禁初中教师代替学生干预或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或接受任何名义的资金或实物。严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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