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会创载网责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部门
2018年7月16日
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意见山东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
第二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会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建网络,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会长(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席(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同一成员单位。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由理事会承担,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提名新会长候选人,组织换届选举。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委员提名,委员互选产生,由理事会投票决定。被提名为董事、执行董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
筹备委员会负责选举行业协会商会第一任会长。
行业协会商会届会如需增补、补充或改选负责人,由理事会负责提名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选举。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换届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组织)审查。
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长的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议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当选方为有效。
第九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期3-5年,最长连任不超过1年。任期5年的,任期届满不再延长。主席(总裁)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行业商会会长(会长)实行轮换制的,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轮换人选、轮换顺序和轮换期限。
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由行业协会商会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限。
行业商会聘任制秘书长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但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与聘任的秘书长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或者秘书长(选举制)担任其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秘书长任命,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报送登记机关,并以协会或者协会筹委会的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无公示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党建组织)审核,并在换届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自选举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登记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会长(会长)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登记主管机关组织的在职培训。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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