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基本养老保险

可比克2022-09-08  14

宁波养老待遇认证操作指南2022

宁波养老待遇认证操作指南2022

资格认证对象

1.领取企业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农保待遇的人员);

3.正在领取征地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

4.正在接收职工遗属、工伤职工、精简职工生活补贴的职工(含部分精简职工);

5.在宁波领取社区综合补贴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援外落户宁波的人员。

鉴定时间

各类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每年12月15日前申请自助认证。

资质认证方式

1.社保机构比对确认养老金领取者就医、出行等实名验证信息。

2.养老待遇领取人可通过“浙办”APP申请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或亲友协助认证,或通过“支付宝”、“掌上12333”自助认证。境外居民可下载“中国领事”app进行自我认证。

3.养老金领取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和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手机应用认证操作

(1)浙江办事处

1.下载并安装

可以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浙江办公”APP。

2.登记

手机号注册,浙江办高级实名认证。

使用

第一步:在浙办首页切换到宁波,在服务超市-浙人社点击热门服务更多-社保,在“我要社保”一栏选择退休,打开退休待遇资格认证专区,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认证自己或帮助他人,点击“进入人脸识别认证”,通过后完成今年的认证,如下图:

(二)支付宝

1.下载、安装和注册

可以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支付宝”APP,在支付宝上认证的用户需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才能操作。

使用

第一步:支付宝首页可以进入“市民中心”的“社保”一栏,选择“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如下图:

第二步:本人认证养老待遇,界面与“浙办”一致。

(C)“掌上12333”应用

1.下载、安装和注册

可以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掌上12333”APP,通过手机号注册。

使用

切换到宁波首页,点击热门服务——打开“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认证养老待遇。界面类似于“浙江办”,如下图所示:

以上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中国领事”APP或“中国领事”微信小程序[点击此处进入微信小程序]

海外领养老金人员登录“中国领事”APP完成初始资格认证后,即可在线办理相关手续。初次资格认证时,需要在网上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国内养老金缴纳地、国内身份证号、护照等信息。,并完成人脸识别。资格审核通过后,国内养老金发放地将按时向申请人发放养老金。

如果申请人因故无法使用“中国领事”app,或者无法通过人脸识别获得资格认证,仍然可以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线下办理。

在国外短期居住的领取养老金人员也可参照上述办法。

如何处理疑似被取消接受治疗资格的人

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比对,对未办理自助认证、无实名验证信息、无法现场验证确认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中止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仍有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我需要退还我接管的养老金福利吗?

骗取、冒领、重复治疗的应主动退回;对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去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如何报告

1.纳入社区管理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资格后,其亲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和自管小组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2.未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其亲属应在3日或7日内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应在4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3.异地居住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其亲属应当在7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欺诈性冒名顶替者的情况

1.退休人员、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冒领养老金(待遇)的;

2.职工遗属、精简职工和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死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直系亲属,冒领生活困难补助的;

3.各类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冒领养老金(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

4.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者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加退休,骗取养老金的;

5.伪造死亡证明,编造死亡时间,骗取抚恤金、丧葬费的;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保险信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7.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的其他行为。

冒名顶替者的法律责任

丧失养老待遇享受资格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申报,冒领养老待遇,或者冒用他人档案或者伪造人事档案参加退休,骗取养老待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冒领养老待遇”的规定, 社保机构可以请求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处骗取金额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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