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最坏结果(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一旦税务稽查下达处理结论,应该如何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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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最坏结果(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一旦税务稽查下达处理结论,应该如何执行呢?)

在业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审计。那么,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税务稽查结论一旦出具,应该如何执行呢?今天就来说说这个吧。

最好的情况是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履行,但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即被执行人态度积极,愿意履行税务检查结论,但确实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或者被执行人确有困难,但愿意积极履行的,也可以书面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二类是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有四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纳税担保

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不主动履行,纳税担保是适用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限期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迹象;拖欠税款和滞纳金的纳税人应当离境;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担保人与税务稽查局之间发生争议,需要行政复议的。纳税担保有三种方式:纳税担保、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

二、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也有一定的适用条件。例如,税务稽查局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行为,纳税人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稽查局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那么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程序是怎样的呢?首先冻结存款和汇款;二是查封、扣押与应纳税款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收执法 首先,这六个条件必须满足: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2)纳税担保设立后,纳税担保人逾期不缴纳担保税款滞纳金的;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议的;

(五)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稽查局处罚决定的;

(6)如有证据证明在催告期间有明显或隐蔽的财物迹象,税务稽查局可立即决定强制执行。

税收执法的程序是什么?首先,出具《告知书》,告知权利;其次,听取陈述和申辩;最后报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执法决定书,告知权利。

说完了税收强制执行的程序,我们再来看看税收强制执行的方式:一是从存款账户直接转账;二是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的与应纳税款等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最后一个,也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先来看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期限。

(一)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税务局稽查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未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

(2)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强制执行未缴纳的罚款,或者自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税务局稽查局应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2)税务局稽查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税务局稽查局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我们总结一下。税务检查给出结论,被执行人主动执行,当然是最理想的结果。然后在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分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种情况。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这四种情况的执法力度也在逐步加大。

所以我在这里奉劝被执行人,税务审计给出处理结论的时候,一定要主动履行,不履行的后果你承担不起。

文/来源:安信博君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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