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撤销和免除职务的区别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撤销和免除职务的区别,第1张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浅析罢免撤职免职、辞职及其运用)

目前,罢免、免职、撤职、辞职都有规定和要求,在人大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混乱、定位不准、术语不正确、相互混用等问题,影响了NPC行使职权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和探讨,以规范人大工作中罢免、免职、撤职、辞职的实际操作。

一、罢免、免职、辞退和辞职的概念

回忆一下。也就是辞退。是指以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解雇。也就是辞退。是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和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免职。是对违反法律法规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

解雇。也就是免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由其任命和决定的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方式。

辞职。也就是辞去现在的职务。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和决定的人。我提出辞职。

二。辞退、开除、开除和辞职的区别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根据《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十三款,《代表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选举法》第九条根据《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监察法》第八章对罢免案的审议和决定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罢免案的审议和决定;根据《组织法》第44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对解雇的请求、解雇的对象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辞职符合《组织法》第27条和第41 (3)条以及《选举法》第49条和第50条。

第二,实施主体不同。罢免和辞职的主体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的人,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免职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适用对象不同。辞职和接受辞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领导、部门负责人、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和罢免的对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构主要组成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一委两院”代表和组成部门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地方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专职职务。

第四,适用情况不同。辞职和接受辞职一般都是因为正常和非正常的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调动、辞职、业绩不佳等。非正常原因包括违法失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强制辞职。罢免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和工作人员。因其正常工作发生变化或者有轻微违纪行为,需要停止其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辞退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辞职;另一种是因为渎职、不称职等过错离职。而罢免是相对于人大选举的一种罢免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有渎职或者违法行为,需要罢免的,由原选举他们的选区或者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罢免。免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者违法违纪,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的时候。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职务。辞退是一种行政处分,是一种惩罚。

第五,启动不同的程序。辞职应由辞职者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应当提交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免职、撤职、罢免一般应根据有权要求的人的请求,由“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相关议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免职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只有这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启动相关程序,决定免除相关人员的职务。

三。罢免、免职、辞退和辞职的程序要求

1.回忆一下。罢免是相对于选举而言的一种罢免方式。针对的是当选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需要罢免的,由原选举单位、选举区和选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代表的,原选区30名以上选民可以联名要求罢免本选区选出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0名以上选民可以联名要求罢免本选区选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NPC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闭会期间,NPC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的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说明罢免的理由和要求,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罢免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同意;代表的职务一旦被罢免,其在国家机关的职务也随之撤销。

2.解雇。是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严重错误或者违法违纪,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时,由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其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决定罢免本级政府的副职;可以决定撤销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政府部门主任、局长)的职务,不受人数限制;决定罢免本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从法律上来说,还应该包括副主任、监事会成员等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免职建议;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书面提出罢免案,但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表决。辞退案应写明辞退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免职案件一经决定,应组织组织委员会对拟免职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在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在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解雇。免职是指依照法律或制度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撤销公职人员的职务。针对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一般因正常工作变动、辞职、退休或者轻微违纪需要停止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相当于辞退。一般情况下,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一委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提出免职案。人大选举的人员辞职或者需要罢免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请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外发文。

4.辞职。辞职的对象是由全国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大代表。辞职和接受辞职应首先由辞职者提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JISC主席、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他们的辞职。由主席团提交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或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举他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的,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必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和公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的,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必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如果你辞职,你应该发表一个声明。接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其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被接受辞去代表职务的,其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四。罢免、免职、辞退、辞职的适用范围

罢免、免职、撤职、辞职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罢免国家工作人员的四种方式。这四种方式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适用对象,不同的适用范围。罢免是相对于人大选举的一种罢免方式。罢免权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由选举他的选区或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罢免。罢免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违反党纪国法,情节严重的;二是有失职、违法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民愤大。罢免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和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变动或者轻微违纪需要停止其职务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辞退是一种行政处分,是一种处分,具有明显的监督性质。免职只适用于那些违反法律或玩忽职守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国家机关领导人。辞退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辞职;另一种是因为渎职、不称职等过错离职。辞职和接受辞职一般都是因为正常和非正常的原因。正常原因包括工作调动、退休、身体不好等。非正常原因包括违法失职、过失责任、政绩不佳等。工作有两种:自愿辞职和被迫辞职。

五、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正确理解和把握辞退、开除、开除、辞职之间的关系和法律定位。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罢免与选举相对应,罢免权属于各级人大;免职和撤职对应的是任命,罢免权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罢免或免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选举或任命的严重违法违纪的不称职人员的一种处理;一般免职是一种需要正常组织调整职务任免程序的处理。解雇可以是因为调动、健康等原因,也可以是因为违法或错误的行为。辞退或者开除不是辞退。依法应当辞退或者开除的,不能辞职或者被辞退。免职、辞退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不称职人员的处理,不同于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的处分。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其权利。官员一旦被免职或撤销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而且不允许他们轻易当官,所以只能做普通公务员;因此,罢免和免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最严厉的监督手段。在认识和实践上,只有政府副职领导在任期中途离任时,才能被免职或接受辞职。但不一定按照“人大选举或补选”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位,采用罢免的方式运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副职领导离任时,未提出辞职请求的,也可以免职的方式终止其职务。相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副职领导提出辞职请求,且有正当理由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决定接受其辞职。

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工作调动、退休、身体不好等原因。本人已经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接受辞职请求;本人未提出辞职,但同级政府已提出免职议案,依法启动免职程序的;超过年龄,部门合并,职位不存在,本人没有提交辞职请求,相关机构也没有提交辞退建议。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公室应当通知本人或者本级政府办公室,要求其提出辞职请求,然后依法提请辞职审议。如果我仍然没有提交我的辞呈,我应该与有权提交解雇案例的人进行沟通。

二是因过错、过失、违法违纪等原因离职。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的原则,正确执行党委有关人事决定和意图。党委提名罢免国家机关有关领导的,启动免职程序;如果我辞职或者党委命令我辞职,将启动辞职受理程序。“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领导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有严重过错或者违法违纪行为,本人未提出辞职,有关国家机关也未提出免去其有关职务的请求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案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三,因为职务的任命是基于有权索取者的请求,同样,免职和辞退也只能根据有权索取者的请求,依法进行。罢免案、撤职案可以由政府、JISC、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提出,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三是相互配合,妥善处理相关后续工作。免职、辞退、辞退、辞职、接受辞职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涉及党委纪委、监察和组织,以及“一府两院”的人事组织,具有政治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措施,结果如何处理,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和方法,不能操之过急。对辞职、免职,情况清楚,便于操作,不影响工作大局的,可以接受辞职,及时办理免职手续,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罢免或免职的要求比较复杂,涉及的程序比较多,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你要提前和保荐机构、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人事部门协调沟通,彻底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提请机关的报告,对请求罢免或者撤职的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原则上应当把握: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党委“一府两院”和纪委、监察、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先提出意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纪委、监察、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查明情况,再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依法予以辞退或者解聘。

作者:张(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干部)

编辑:郑立波

主编: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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