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2020社保参保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关于缴费基数核定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验证个人缴费基数
2020年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2。单位支付基数的验证
2020年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3。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
2020年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时,分为六档:第一档按照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二至六级按照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80%、100%、200%、300%确定,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继续缴纳。2021年补缴2020年欠费时,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二)失业保险
1。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核定
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缴费基数,按2018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三)工伤保险
1。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基数核定
自2020年7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时,上限为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下限为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7月1日前,缴费基数仍按上一年度核定基数的上下限核定。
2。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基数核定工伤保险
以工程总造价的20%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