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的一种,具有与地区、自治州、盟同等的行政地位,是一个属地行政区域。是一个与地区建制相同的市,下辖省、自治区。自1983年11月5日起,在国家行政机构统计中固定为行政区划术语。
地级市的由来:
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明清时期的“府”,下有县,散有州(相当于今天的县级市)。是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称省,唐宋称褒或路)直接领导。
民国初沿袭省制,废省府储县,各省赐路。将原政府管辖的县划归公路,省、府、县三级制改为省、路、县三级制。
地级市的设立标准: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有25万多人,其中市政府驻地有20多万农业户口从事非农产业的。
2.工农业总产值30多亿元,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25亿多元。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中的财政收入在2亿元以上,在多个市县中成为县级市,才能升格为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