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演出经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演出经纪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修订了《演出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给予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至:yanyi@mct.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2.将您的意见以信函方式发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文如下:
演出经纪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演出经纪人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演出经纪人的行为,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演出经纪资格考试,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个体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中的专职演出经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生产营销、演出居间、代理、经纪、演员签约、推广和代理等。
个体演出经纪人的执业范围限于演出居间和代理活动。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演出经纪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演出经纪人及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演出经纪人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演出经纪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自觉维护演出行业形象。
第八条演出行业组织应当维护演出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九条国家实行演出经纪人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起草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本辖区考试有序实施。
第十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级中学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演出经纪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全国演出经纪资格考试:
(一)因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试秩序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二)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被吊销演出经纪资格未满5年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在全国演出经纪资格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合格成绩。
第十三条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由文化和旅游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和编号。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督服务平台上建立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管理数据库。通过演出经纪资格考试的,应当在合格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平台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通过平台进行更新。
第三章执业标准
第十五条演出经纪人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演出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
(二)出租、出借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
(三)为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演出提供服务;
(四)隐瞒或者伪造与演出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的;
(6)为演员对口型表演提供条件;
(七)其他扰乱演出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演出经纪人应当在演出经纪活动中保护演员的合法权益,提醒和督促演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演出经纪人应当定期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和规定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演出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请文化和旅游部吊销其演出经纪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部对演出经纪人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演出经纪人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加强信用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发〔2012〕48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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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文化和旅游部拟规定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